在西方发达国家,女性普遍有一种强烈满足感和共识,那就是她们坚信目前社会制度和权力秩序是确保她们物质生活的强大堡垒,她们并不在乎在全球化当中的第三世界的弱视群体。这种情况类似一个中国腐败官吏家庭中妻子的心思,尽管丈夫在外头彩旗飘飘,可她为了确保自己这杆红旗不至于倒塌,即使妒忌与恐惧,但她必须容忍丈夫的不忠行为,并支持他官场事业,否则,逆风而行则殃及自身。因此,当代西方女性即便清楚性别歧视在整个资本主义文明社会中根深蒂固,但她们仍旧死心塌地的拥护资本主义。而不是愤怒和反抗,相反的是,她们普遍庆幸自己没有生活在政治形式化的社会主义国家或第三世界。上个世纪六、七十年,她们之所以愤怒了,因为她们坚信中国乃自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女性社会地位和实际权利高于她们所生活的资本主义社会,这便是在三个M的角号下,展开了风靡一时的女权主义社会运动。
全球化与资本主义结构秩序中,其底端无疑延伸到整个第三世界,这些社会的第二性和第三性则处于极端被压迫状态。前面提到,中国女性既要现代化的整形美容,同时又要做处女膜修补手术;既做走贤妻良母而又要做工下田;既保持爱情节操又要容许丈夫通奸。此外,她们既不能拥有西方发达国家女性那样具有物质与制度的保障;并又不具有传统社会女性所能拥有稳定的家庭地位和婚姻关系。尽管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出现了一批得意洋洋的小资阶级以及一批衣食无愁的“新女性”。事实上,她们不止是父权中心主义的拥护者,同时是扼杀女性社会内在空间的帮凶,所谓大妻与小妾的恶性关系;她们并没有意识到社会不公和人格屈辱,而是相互内部排斥和彼此伤害作为女性的生存手段;美容整形和修补处女膜无疑对全体女性伤害,毕竟不是一种病理治疗,以为弄虚作假的不正当手段取悦男性和制胜竞争对手。虽说爱美之心、人人皆有,其前提是不能有辱人格和破坏健康,从古至今,为了满足男性的审美感观和性趣需求,女人一再再的屈从妥协,可它从来没有改变女性的实际命运,反而纵容男性得寸进尺的非分要求,使得女性生态越来越艰难狭小。没有任何道理说明裹小脚和穿高跟鞋是美的,它不过男性父权文化强加女性之上的一种象征形式感。没有依据说明在一个不盛行抹粉的社会(如过去的农民)男人的鸡巴儿勃不起,或者不爱他们的妻子。最重要的是,一个女人或全体女性,靠一味儿妥协屈从是不会获得公正待遇和普遍尊重。
当然,沉默的与麻木的一样属于大多数,那些惺忪的敏感者可能不少,但是具有反抗意识和挑战勇气的觉醒者则寥寥无几,这便是父权秩序下形成一种稳定的女性意识定势,或者这种麻木和屈服的适应过程成为女性的一种性格化表现。赵跃毕竟是个非典型的例外,她以最极端而又血腥方式表达了一种反抗,对女性命运以及无所不在性别歧视提出了强烈抗议。可以说,再没有女人自我毁容更能背叛男性父权主义了,也是公然挑衅与亵渎父权尊严。我之所以费这么多文字去揭示历史与文明的生活场景,是它们才迫使赵跃创作出《格子》艺术作品,它是用女性命运、灵与肉、血与泪,所构成的鲜活艺术材料。
三、关于《格子》及其法理与道德的一般评判
作为《格子》评论者,我并不愿意看到任何血腥和暴力的事件,包括艺术作品也如此。但是,这不意味着我有资格去指责或剥夺他人的自残和自杀,以及通过自己身体进行创作的艺术行为。正如前面所提到,暴力在文明所遮蔽与驱使下,是如此的无所不在。其次,我想当然的坚信:一个社会连自残自杀都不能,那它肯定是个不值一活的世界;如果一种道德连自残行为都要进行指责的话,那它无疑是极为虚伪而阴险的。我想,我只能表现同情和惋惜,我更强烈憎恨那些导致人类出现这种自残自杀行为的一切文明,尤其那些文化深层的道德、价值、秩序、权力和审美等等文明化暴力。此外,我更加坚定的相信:《格子》是一起反文明化暴力的伟大艺术作品,它包含的文化意义已不是自我伤害,是人类反抗不公正的自然天性和正义本能,人之所以是人,那就是她有着自我独立人格的内在张力,包括自我伤害的天赋权利和非凡勇气。
排除我个人的态度之外,我有必然从社会法理与道德去评述《格子》以及作者创作行为的合法性或非法性,因为它涉及我们的公共领域以及社会生活。首先,它是对他人无直接伤害性,仅仅是拿自己肉体做了一起行为作品。从另外一个侧面说,它是社会不公、道德偏见和权力霸道所造成的一个体或集体的绝望与无奈、愤怒和委屈的精神表现。如不是善良的本性、真诚的期待,它不该是一件自我伤害的血腥作品,是一起暴力犯罪或谋杀案;发泄与报复成为父权主义的基本文化特征,翻开历史上最伟大帝王任何一页,它们无不是征服者的系谱,也是人类至今讴歌赞美和津津乐道的,没有人认为那是对他人生命普遍伤害和践踏。可见,真实历史是如此被遮蔽,法律与道德成了文明化暴力的隐形工具。
诚然,《格子》作为一起具有公共意义的艺术行为,它必然涉及一个法理与道德的社会领域。无论传统道德与风俗习惯多么忌讳自残或自杀的极端行为,但它从来都不能有效制止这种行为现象。当人类发现了死亡便充分利用了死亡,包括未曾死亡的肉体;死亡成为生命的最终点和权力的制高点;人最大权利捍卫生来具有的天赋和自由,而权力的全部意义在于控制这种天性与权利。这些不止是社会博弈,也是人生与艺术的全部存在意义。所以,没有法律和道德可以或能够限制每个人的这一“底自由”,因为自残与自杀代表人类文明的内在深层矛盾以及绝望,尤其生命天性遭到践踏和忽视。
我要说的是,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去谴责一个人的自残自杀行为,即便一个杀人而畏罪自杀者,我们谴责范围只能限于其杀人行为,而不是其自杀行为,这也是今日大多数文明社会所奉行的一个基本原则。那么,赵跃毁容自残的艺术行为临界自杀范围;所谓肉体性的“自我伤害”,最重要的是,她这一种行为并没有直接威胁和伤害到他人。从目前各国的社会公共法规来看,赵跃本人是绝对合法的,反而那些现场的旁观者和摄影者可能难逃其咎,这要看不同国家的法律而定。
这里,我们不妨列举一个案例:一个卧轨自杀者迫使一辆列车紧急刹车,虽然未造成自杀者的任何伤亡,却造成了列车上的部分旅客的伤亡。可以肯定,自杀未遂者必定遭到起诉和追究其法律责任,这里抛开涉及伤亡旅客与承运公司、承运公司与保险公司以及政府责任(公共责任)等一系列的司法关系。很显然,自杀未遂者受法律制裁是肯定的,除非他/她被司法医学鉴定确任为“无行为责任能力”,如精神心理等疾病客观因素,这种赦免不等于无罪。值得注意的是,自杀未遂者的自杀主观目的动机则不构成犯罪,而是其自杀行为过程造成交通事故被追求法律责任。因此,在法理上表明赵跃创作《格子》艺术作品没有任何不妥性或违法性。
那么,从道德与习俗的立场来看,赵跃创作《格子》行为是严重不妥的,该是倍受谴责与否定的。会为什么如此呢?现代法律与传统道德习俗具有原始同源性,随着文明程度推进,道德被限定为一种社会意识自律范围。之所以,赵跃创作《格子》行为在法理上不存在任何问题。凡是对此表需要进行“艺术规范”和“行为禁止”均为一般道德性意见,也是极为愚昧的态度成见。譬如身体须发来自父母、社会影响不好、传播暴力、展现血腥和制造视觉伤害等诸如此类的老生常谈。其致命点在于其本身就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因为它从根本上忽视了生命本能的自然法则,自我伤亡均由外在因素所致,也恰恰只有人类与文明才迫使他人进行自我伤害。之所以,赵跃的《格子》是文明人的文化艺术作品,它所进行创作的动机在于抗议父权文明的文化暴力,这也是她的全部道德勇气和人性力量。
在确定《格子》本身在法理上的合法性之外,道德上只能接受这么一个事实:即在不同人群或个体当中,面对《格子》所作出不同情感反应均是“道德冲突”或“道德矛盾”。换言之,一个人的道德观念意识或习惯成见,取决了他们对这个作品本身的态度。与此同时,这种道德或成见与作者创作行为没有丝毫内在关系。可以说,这种道德相对主义充分反映道德的客观局限和内在矛盾,它可能伴随着人类的终结才能彻底走到尽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