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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语冰:康德的形式概念         ★★★
沈语冰:康德的形式概念
            
作者:沈语冰 文章来源:网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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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0-19 10: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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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盖耶提出了几个反对意见。第一,即使考虑到这样一个观点,即将审美反应解释为想象力与知性的和谐意味着将审美对象限于空间和时间形式,人们还是能够提出反对意见说:诸能力的自由游戏概念中没有任何东西要求将它与第一《批判》中现象的形式与质料之分联系起来。康德对审美愉悦的解释确实意味着说它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感官满足,而必然涉及对想象力杂多的反思。但是这却并不意味着,这样一种杂多的特征本身不能是诸如颜色或音调之类的感性品质。
 
  盖耶以约瑟夫•艾伯斯(J O S e f Albers)的系列画《向正方形致敬》为例加以说明。艾伯斯是美国战后极少主义画家,他的这一组画每一幅的构图都一模一样,惟一的差异只在于色彩的选择稍有变化。盖耶说,假设我们发现其中某几件很美,另一些则不美;那么,我们可以将我们反应中的差异归结为这些画作中的哪些因素?由于这些画的几何构图一模一样,对于它们美与不美之判断的差异只能被归结为以下事实:其中某些色彩的组合能使观众感到愉悦,而另一些则不能。用批评家希尔顿•克莱默(Hilton Kramer)的话来说:“艾伯斯画作的独树一帜并不在干它们形式的创新,而在于色彩的独特混合,这些色彩在其被给定的形式中走到一起。”但是,很难设想,只有这些画作的色彩占据我们的想象力这一事实,只能意味着(正如康德的观点所暗示着的),我们对这些画作的反应只不过是魅力或激动罢了。事实上,观众是带着想象力与知性的纯粹形式上的统一性来对这些画作出反应的;正如克莱默所说,这些画“小啻是对所有那些情感记号的消除,这些情感传统上赋了一幅绘画作品以其图画意义,并使它成为某种超越某个单纯设计的东西。”换言之,正是其色彩而非其形式提供了想象力与知性之间的和谐。【23】
 
  第二,康德对审美对象的限定可以遭到更多的责难。例如,为了批评康德将音质从趣味的适当对象中排除出去,杜恩海姆【Borrows Dunham】干脆要求人们“设想一下,在一部交响曲的演奏中,用圆号来代替小提琴部分,再用小提琴来代替圆号部分”。其后果毫无疑问会使人们都同意“世上最好的音乐也经不起音色方面的错误处理”。【24】
 
  盖耶等学者的上述批评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艾力森认为,他们,特别是盖耶走得太远了,因为康德对诸能力和谐的解释,确实要求与形式相联系,即使不是来自第一《批判》“先验感性论”中的那个形式。艾力森坚持认为,与形式的关联直接来自趣味判断的反思性质。这里具有决定性的是,诸能力的和谐是一种仅仅存在于反思中的和谐。这意味着,想象力领会的产物,似乎特别适合于概念的展示 (尽管没有特别的概念参与其中)。但是,显然地,只有对感性内容的安排或是归序,亦即某种类型的有组织的杂多,而不是孤立的感性,才能实现这一功能。换言之,只有这样一种归序才能被用作反思的可能主题,而这样一种对感性材料的安排和归序(与材料本身对立),当然算作康德意义上的“形式”。事实上,达正是在刚才引用过的有关颜色的段落中康德的观点所在;因为在那里,关键因素乃是色彩知觉(至少根据欧拉的理论)必然涉及反思因素,从而与单纯的感觉形成对比。而且,正是反思才与形式相关。
 
  那么,究竟什么是康德在第三《批判》中所说的形式?艾力森认为,形式,被理解为反思的可能主题的形式,可以包括,但不需要被限定在时空构形 (spatiotemporal configuration)上。【25】以此观之,一个美的对象就是一个为想象力的安排提供材料的东西,而一个能够这样做的东西,可以被认为拥有 “主观的合目的性”或“形式的合目的性”。这就是艾力森提出的非严格类型的形式概念,不同于盖耶等学者所提出的 “严格类型的形式主义概念”。艾力森进一步指出,这个形式概念是非严格的,却不是微不足道的,因为并不是每一个对象都符合这一条件。
 
  康德《人类学》当中的一个片断,也支持了艾力森的上述形式解释:
 
  但是,在趣味……亦即审美判断里——一个对象中产生愉快的不是直接的感性(我们的对象观念中的材料因素)。它毋宁是自由的(生产性的)想象力创造性地安排这些材料的方式——亦即形式;因为只有形式才能对愉快的情感提出普遍法则的要求。我们从感性的东西中是不能期待这种普遍法则的,感性的东西人言人殊,因为主体感官的资质各不相同。【26】
 
  这里,形式再一次被明确地等同于想象力在其对对象的领会中所产生的感性材料的安排(而不是被领会的对象的任何结构特征),而且,再一次,这里没有提到这种安排仅限于时空构形。但是,有一种反对意见认为,参照时空构形这一点暗示了形式与普遍性之间的关联,因为感性的东西不能做出这样的断言,事实上,正是出于解释普遍性的需要,康德才明显地倾向于将认知形式与审美形式混同起来。对此,艾力森的反驳意见是,即使康德不时地想到这一点,事实上却并没有必要为了解释纯粹趣味判断的普遍性,就将形式等同于时空构形。因为,止如我们在第二契机中已经看到的那样,这样一种普遍性所要求的,仅仅是普遍可传达的心境。而且,诸认知能力的自由和谐状态就是这样一种状态,因为在它们的彼此和谐中,想象力和知性,与认知条件相一致,并且由于这一条件必定同样地被认为是普遍可传达的。而我们从第三契机中得知:只有一个对象表象的“形式”才能为这样一种和谐提供基础,因为只有这一形式能够为自由和谐在其中出现的反思行为提供主题。然而,正如我们早已看到的,任何能够引起并保持反思状态的被领会的感性材料的安排,都被当作“形式”,而并不限于时空构形。这就对康德的“严格形式主义”类型的形式概念做出了限定,这样一来,绘画中的色彩安排,作曲中的配器,均可以被视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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