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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主义,还是语言主义?           
观念主义,还是语言主义?
            
作者:倪梁康 文章来源:网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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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6-26 1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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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二十世纪初,尽管存在着在哲学意向、哲学目标与风格、哲学论题与方法之间的一致性,在石里克、维特根斯坦与胡塞尔之间仍然发生过一场争论、甚至可以说是直接的冲突:问题主要涉及对本质直观的理解。它首先通过石里克和胡塞尔之间的相互批评而表露出来,此后又在石里克与维特根斯坦的谈话中得到继续。本文首先是对此冲突的一个回顾,但本文的基本意图并不仅仅在于对这个至此为止一直被忽略的历史事实的发掘和再现——这只构成本文第一节的主题,而主要在于对争论问题的重申与分析:什么是观念存在?什么是对它的观念直观?——这是本文第二、三节的讨论内容。尽管在第三节的结尾处已经给出了一个对胡塞尔与维特根斯坦各自立场的小结,第四节仍然保持总结的形式,但眼光有所放开,一直扩展到对两种时代精神的观察上:观念主义的和语言主义的。

  一、引论

  时值二十世纪二十年代,逻辑实证主义与现象学都还算是新兴的哲学思潮。固然,比较而言,在两个哲学派别的代表人物中胡塞尔的年龄较长,因此已有几部重要著作问世并引起巨大效应:撇开1910年在《逻各斯》发表的长文“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不论,《逻辑研究》在1900和1901年初次发表之后,在1913和1921年已经出版了加工修改后的第二版;《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也在1913年问世。而在逻辑实证主义方面,石里克于1918年已经出版了《普通认识论》,并于1925年再版;卡尔纳普则在1928年出版了《世界的逻辑构造》。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中,两个学派的理论交锋虽然不能说是无法避免,却也很难被看作偶发事件了。

  从总体上看,在这两个流派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共识。首先可以想到的是:这两个流派的精神领袖都与维也纳的哲学传统有不解之缘,他们都抱有传承莱布尼茨之遗愿的意向,都在尝试建立一种普全的数理模式,无论是以“超越论逻辑”或“普遍自身认识”的名义,还是在“普遍句法”的口号下。在此意义上,两个学派都承担起了将哲学建设为一门科学的责任。虽然胡塞尔对当时的实证主义思潮始终持有警觉,认为它由于其经验主义的归宿最终是“怀疑的消极主义(Negativismus)”而非真正的“实证主义”(Positivismus,即“积极主义”)[①],但现象学对经验和描述的尊重却可以在逻辑经验主义那里找到共鸣,胡塞尔甚至可以说:“如果‘实证主义’相当于有关一切科学均绝对无成见地基于‘实证的东西’,即基于可被原本地加以把握的东西的话,那么我们就是真正的实证主义者。”[②]因此卡尔纳普完全有理由说,“我们的分析与胡塞尔作为目标提出来的‘体验的数理模式’(《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哈雷,1913年,第141页)和迈农的对象理论亦有共同点。”[③]

  此外还有一个明见的基本事实:维也纳学派的两个代表人物石里克和卡尔纳普都在很大程度上拒绝逻辑实证主义的标签,而宁可采纳逻辑经验主义的称号。[④]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我们无须把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对马赫等人的老实证主义的批判当作现象学与新实证主义(或逻辑经验主义)之间冲突的前奏来加以讨论。

  而在现象学与维特根斯坦的关系方面,估计胡塞尔会愿意在维特根斯坦所说的一段话下签下自己的名字:“我们不可提出任何一种理论。我们的思考中不可有任何假设的东西。必须丢开一切解释而只用描述来取代之。”[⑤]特别是因为维特根斯坦在1929年前后对“现象学”一词产生浓厚兴趣,并且在其笔记和谈话中不断地使用它。[⑥]因此,在维特根斯坦与现象学的合作与对话也并非完全不可能。维特根斯坦在与石里克的谈话中曾对他自己的“现象学”定义说:“在现象学中所涉及的始终是可能性,即是说,涉及意义,而非涉及真假。”[⑦]仅就这个论断而言,他的现象学理解与胡塞尔和海德格尔对现象学的理解几乎没有原则差异。

  然而,在两个学派之间存在严重分歧仍然是不言自明的,即便这种分歧是在同一个哲学意向、相近的哲学目标与风格、类似的哲学论题与方法下发生的。我们当然无法指望用一篇短文来将这些分歧论述清楚。这里的文字只想着眼于这些分歧中的一个,而且是一个直接的分歧、甚至可以说是直接的冲突:对本质直观的理解。它通过石里克和胡塞尔之间的相互批评而表露出来,此后又在石里克与维特根斯坦的谈话中得到继续。

  对此冲突进行回顾的意图并不仅仅在于对一个至此为止一直被忽略的历史事实的发掘和再现——这只构成本文第一节的主题,而主要在于对争论问题的重申与分析:观念存在是否可能?对它的本质直观是否可能?——这是本文第二、三节的讨论内容。尽管在第三节的结尾处已经给出了一个对胡塞尔与维特根斯坦各自立场的小结,第四节仍然保持总结的形式,但眼光有所放开,一直扩展到对两种时代精神的观察上:观念主义的和语言主义的。

  二、石里克、维特根斯坦与胡塞尔之间的冲突

  在这场历史上实际发生的冲突中,石里克扮演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他在1918年发表的《普通认识论》中首先挑起一个针对胡塞尔的争端,主要是对胡塞尔在《逻辑研究》和《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中所提出的:

  在这里[在《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中]声言有一种特殊的直观存在,据说它不是心理实在的行为;如果有人无法找到这样一种并不包含在心理学领域中的‘体验’,那么他便会被告知,他没有理解这门学说的意义,他没有深入到正确的经验观点和思维观点之中,因为据说这需要付出‘专门的和艰苦的研究’[⑧]”

  从语气上看,石里克的批评带有一些寻衅的味道。因此胡塞尔的反击也显得异常强烈。在《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于1921年再版时,他逐字逐句地引用了石里克的话,并且在其中加了重点号。几乎是以一种愤怒的[⑨]口吻,胡塞尔写道:

  莫里茨·石里克的《普通认识论》表明,某些作者作起拒斥性的批评来是多么舒适随意,他们的阅读有怎样的仔细认真,他们会果敢地将什么样的荒谬归属于我和现象学……。熟悉现象学的人一眼便可以看出,我绝不可能说过在上面这段加了重点号、由石里克强加于我的出色声言;同样可以看出,他对现象学意义的所做的其他论述同样是不真实的。

  客观地说,除了最后一句批评还有待后面的讨论以外,胡塞尔的这个反驳基本上是合理的,尽管他并没有进一步展开这里的论述。因为在他的所有论述中,本质直观或观念直观都被看作是一种心理活动,它本身就是包含在心理领域中的体验。

  接下来胡塞尔还对石里克的讥讽性批评做了回应。由于石里克的批评本身没有实际内涵,因此胡塞尔的回应也没有涉及实际性的问题。[⑩]

  在几年之后,石里克在《普通认识论》的第二版中删除了他的这个批评。但他仍然在一个脚注中说明:“不要以为我被胡塞尔在他的《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前言中对我提出的过于尖锐的意见吓住了,从而不敢对现象学的方法做出足够清楚的标示。”他告诉读者:之所以将第一版中对现象学方法的批评予以删除,乃是因为胡塞尔指责石里克对“观念直观”的理解有误,即以为观念直观不是一个实在的心理过程。因此,他解释说:“由于我觉得,在完成对现象学的‘观看’来说必要的对所有现实之物的‘加括号’或‘排除’之后,剩余下来的不是任何实在的意识过程,而仅仅是一个抽象,因此而产生出一个误解,而对这个误解的澄清完全不会涉及到在这些文字中所提出的针对现象学的论据。”[11]

  石里克这段文字的含义初看起来有些含糊,但仔细读来,里面表达的意思不外乎两层:其一,他承认第一版中对胡塞尔的那段批评是个误解,因此在第二版中删去;其二,他坚持认为,对现象学的其他批评仍然是有效的。此外,如今我们已经可以从中看出他的误解产生的基本原因:他把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提出的本质直观方法和在《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观念》第一卷中提出的先验还原方法混杂在一起讨论,显然是一种不太严格的做法。

  当然,在第二版中仍然有许多对胡塞尔的批评被保留下来。[12]这些批评主要是针对《逻辑研究》而发的,并且尤其是针对其中的本质直观方法以及相应的明见性原则。但批评也同时指向意向性的理论以及与此相关的内感知理论。这两个理论都是在当时受到广泛注意和讨论的学说,最初为布伦塔诺、施通普夫、胡塞尔等人所提出和展开。我们将在后面第二节中考察石里克的批评。

  在此之后不久,在逻辑实证主义与现象学之间还发生过第二次交锋。与前一次不同,第二次的交锋在当时并未公开,而是在维也纳学派内部进行的。具体地说,在F. 魏斯曼记录的维特根斯坦与维也纳学派的谈话中,可以发现1929年在石里克和维特根斯坦之间进行的一次对话。魏斯曼将这个对话附以“反胡塞尔”(Anti-Husserl)的标题。

  在这段对话中,首先是石里克提出与胡塞尔相关的问题。石里克似乎还在为他在《普通认识论》中与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的争论感到困惑,并因此征求维特根斯坦的意见,由此而引出维特根斯坦对胡塞尔现象学的一段批判性论述:

  石里克:应当怎样来反驳一个认为现象学的陈述是先天综合判断的哲学家?

  维特根斯坦:如果我说:“我没有胃痛”,那么这句话假设了胃病状态的可能性。我目前的状态和胃痛状态可以说是处在同一个逻辑空间中。(正如我说:“我没有钱”。这一陈述已经预设了我确实有钱的可能性。它指示着钱-空间的零点。)否定命题预设了肯定命题,反之亦然。

  现在让我们来看一下这个陈述:“一个对象在同一时刻不会既是红色的又是绿色的。”我用这个陈述只是想说:我至今为止没有见到过这样的对象吗?显然不是,我的意思是:“我不能(kann)看到这样一个对象”,“红和绿不能(knnen)在同一个场所”。在这里我就要问:“能(kann)”这个词在这里是什么意思“能”这个词显然是一个语法(逻辑)概念,而不是一个实事(sachlicher)概念。

  现在假设“一个对象不能既是红色的又是绿色的”这个陈述是一个综合判断,而且“不能”这两个字意味着逻辑不可能性。由于一个命题是对它的否定的否定,因此,必定也存在着“一个对象能够既是红色的和绿色的”这样一个命题。而这个命题同样会是综合的。作为一个综合命题,它具有意义,而这就意味着:被它所表现的事态能够存在。因此,如果“不能够”意味着逻辑不可能性对于胡塞尔来说,在这里只剩下一条出路——宣称存在着第三种可能性。对此我的回答将是:语词是可以发明的;但我在其中却无法思考到任何东西。[13]

  仅就这个对话文本来看,可以认为维特根斯坦对胡塞尔的思想相当了解,至少是对《逻辑研究》十分熟悉。他的指责应当是直接针对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三研究中(A 235/B1 239)所提出的观点而发。我们会在接下来的两节中对此展开讨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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