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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行为艺术的名声的确有些糟糕。在普通市民的眼中,行为艺术家几乎就是一群习惯性裸体的怪人,或者热衷于自虐、残忍对待身体的疯子。
北京市文化局前天表示将出台规定明确艺术品市场、尤其是美术品的界限和底线,希望使之适合大多数人的审美传统,尤其是行为艺术的表现方式,将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规范。向媒体透露此信息的是北京市文化局局长降巩民,根据他的态度不难想象,这部法律的制订大概已近完成。
行为艺术经得起限制?
时至今日,行为艺术的名声的确有些糟糕。在普通市民的眼中,行为艺术家几乎就是一群习惯性裸体的怪人,或者热衷于自虐、残忍对待身体的疯子。当有些二流行为艺术家屡屡用自己并不健美的裸体或者自己的鲜血顽固地惊扰公众视线时,行为艺术被污名化便不可逆转了。
问题在于,行为艺术的污名和此次立法之间,是否构成了必要的逻辑关系呢?艺术批评家王南溟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艺术是自由的,应该允许艺术家实验。如果艺术家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那么可以直接进入诉讼渠道解决,完全没有必要专门出台一个法律来针对行为艺术。并且,他认为立法过程需要从程序上就做到规范。最好是能组织艺术家、评论家、策展人和文化官员共同参与讨论,在充分搏弈之后达成共识,然后出台法律。他担心的是,由于中国文化体制改革的滞后,文化管理部门会采用部门立法,并以行政力量代替法律。这样的话,行为艺术的探索将随时面临掣肘。
在早报记者就此事所采访的艺术界人士中,这种担心十分普遍。评论家朱其希望政府最好不要出台这样的法律,他说自己实在想不出这样的一部法律将如何援引宪法依据,其权限又有多大。他忧虑的是,这个即将出台的法律会毫不留情地从艺术形式、表演地点、传播方式上全面压缩行为艺术的生存空间。而艺术,尤其是需要互动、需要空间的行为艺术,是经不起这样的限制的。为了说明此次立法的多余,他举了个例子:在现有法律中,并没有条文判定在公共场合的裸体属于犯罪行为,“有伤风化”这个界定其实也是个更偏重道德谴责的说法。如果此次立法有条文专门针对行为艺术的当众裸体,岂不是重复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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