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录:“法制”与“法治”是同义词吗?
将这段讨论放在附录不想单独成篇是因为,这个问题与艺术没有什么关系,但这个问题又不能不讨论。在<可叹的“狗不理”学术>中,河清扣字眼扣上瘾了。扣完了“抽表”,又扣“法制”与“法治”。先来看一段河清的论述:
南溟先生反批评,说我搞混了“法治社会”与“法制社会”,说“法制社会古代就有,而法治社会却是从现代社会开始的”。读了不禁莞而一笑。这种区分当然不是南溟先生首创。我的拙著<破解过进步论—为中国文化正名>专门有一章讨论“法制与法治”。
我一没有说“法制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区分是我首创的,二只是在文章中针对河清经常诡辩而声明我的词语的适用范围,所以河清的这句话明显是“水份”(就像他说别人写文章有水份那样),然后河清对“法制社会”与“法治社会”的解释也确实是没有将西方的理论读明白,河清认为:
这一区分(即法制社会与法治社会,作者注),原是中国一班亲英美盎格鲁-撒克逊文化的“精英”生造出来的。他们在<政治中国>一本书里,硬说“法制”中国古已有之,“秦始皇就是法制的老祖宗。”而“法治”(rule of law),才是现代民主才有。为了区分人家的现代“法治”和我们的专制“法制”,这帮人还生造了一个英语术语“rule by law”(以法治国)。
其实,法治和法制两个汉语本身,并没有如此重在的区别。尤其,正当英语的rule of law被直接译成“法治”之时,法语的“etat de droit”(法制国家)和德语的“rechts state”(法制国家,都译成“法制”。这里引用一段我书中的论述:
“法治”、“法制”和“法治国”(应译为‘法制国家’)都是同义语。西方政治学界在使用这三个词时,只是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偏好而已。英美盎格鲁-撒克逊世界喜欢用‘法治’,而法国和德国更习惯用‘法制’或‘法制国家’。法国社会学家阿隆直接用‘法制’(legalite)来指西方多元宪政。法国的‘法制’和‘法制国家’显然与英美的‘法治’没有什么区别。<文明的冲突>法译本,就把‘法治’译作‘法制国家’,也可为证。(第247页)
看了河清对“法制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假洋鬼子式(河清说别人是假洋鬼子)的解释,我还有必要再分析“法制社会古代就有,而法治社会却是从现代社会开始的”的原理,这种基本的区分关键点在于,“法制社会”不但现代社会有,古代社会也有;而“法治社会”只有现代社会有,古代社会没有。所以河清在用西方理论中的概念来指点中国学术翻译的江山的时候,完全没有搞明白这些理论概念是在什么语境范围内出现的,我已经说过,河清是断章取义的专家,现在他又用“法国社会学家阿隆直接用‘法制’(legalite)来指西方多元宪政”这段话来断章取义阿隆的思想。河清引阿隆的例子来说“法制”的目的是清楚的,就是阿隆都用了“法制”,所以你们翻译成“法治”都是错的,而且还指责这种翻译是投靠英美帝国主义。但是请河清注意的是,要认认真真读通阿隆的完整思想而不是一两个用词,就像河清自己说的“阿隆直接用‘法制’(legalite)来指西方多元宪政”那样,阿隆说的是“法治社会”(西方多元宪政)中的“法制”,“法治社会”肯定是有“法制”的,但是有“法制”的社会不一定同时是“法治”的社会。如果一个社会没有“法治”但是有“法制”,那我们只能称它为“法制社会”而不能称它为“法治社会”。
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中国社会来说并非可有可无,尤其是为了不让河清搅混水,更有区分这两个概念的必要。河清说,“其实,法治和法制两个汉语本身,并没有如此重要的区别”,那我们来看看区分这两个概念在中国有没有必要。生于1959年的河清应该知道,“文革”是“无法无天”砸烂“公、检、法”的社会,“文革”后针对“文革”的“无法无天”,就提出了“法制建设”,然后重新开始制定法律,使中国又有了“法制”。但是有“法制”不等于是“以法治国”,“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规范一点讲是行政大于法律,还是法律大于行政)是中国的现实问题,如果是行政大于法律,那这个法律制度的形成不但是行政化的(非立法独立),而且在执行法律制度的时候也是行政化的(非司法独立),就是说,只有到了“法大于权”的时候,这个“法制社会”才能转向“法治社会”,我一再强调我用的是“法治社会”而不是“法制社会”的意图就在这里,中国有了“法制”还不够,还要有“法治”,这是一种中国的问题情境,也是研究这一问题时的学术共识,又是讨论中国问题的规范化表述(难道这也是被河清说的“散文化写作”)。所以,对中国来说,这么重要的一个政治学概念,在河清那里却说成是“中国一班亲英美盎格鲁-撒克逊文化的‘精英’生造出来的”,反正别人用词都是生造(河清也是这样批评我的用词),只有河清用的词才是“活造”出来的。
狡辩越多,也就错误越多,“洋相”出好了,还要出“土相”,在<可怜的“狗不理”学术>中,河清还要纠缠我的法律概念不放,当然他的出发点只是为了回击我,同时证明他博古而通今,横跨人文和社科:
南溟先生不能随意批我“涉及政治学的写作都是一些想象性写作,用于平息平息个人情绪而已,而与政治学相差十万八千里”。也许,我的政治学知识,也有你所不知的。当你在奢谈“法制社会古代就有”,你也许不知中国古代的“法”字并不对应于西语的“法律”,这方面北大朱苏力先生,还有其他学者的论述,你不妨找来看看。
我不知道河清举朱苏力的目的又是什么?因为中国古代的“法”字不对应于西语的“法律”,那么我们就不能使用这个“法”字?但不用“法”字用什么字呢?本来“法”只是一个称呼,词语本身没有什么本质,词语只在其使用的过程中呈现出语义,“法”这个词所指对象是“社会的规则”,但由于历史上中西方在建立社会规则的出发点和程序上各自为阵,所以中西方的“法”也有所不同。本来当我们知道了这个“法”字不对应西语的“法律”后,就有了中国法与西方法的词语分析和找到限定性词语的可能性,以对中国的这个“法”字加以更加明确的表述,比如“法制”与“法治”的词语区分就是对“法”这个词的分化和再造,并尽可能地与西方词语的“法”从实质上对应起来,以此类推,我们不是不能生造词语(假如河清的说是“生造”),而且还需要造更多的词语来细化学术上的表述,但这个工作引来河清的反对,他的反对的理由也很奇怪:
我以为,说一篇文章具有学术性和学术规范,首先一点,文字起码要明了通顺吧。借用一个朋友的说法,起码要用“纯正的汉语”。我想,我的文章可以做到这一点。本人学外语出身,特别着意分清主谓宾定状,那是基本功。在大学期间做了大量resume(用一两句概括整段内容)的训练。反用这个方法写作,自然就条理清晰。而南溟先生的文章显然有这方面的欠缺,常常行文句式繁复不清。文章都写不通畅,谈何学术性?因为清晰,我的文章容易译成外语。因为不清晰,同时堆砌一些自编自创的“学术概念”,南溟先生的文章译成外语恐怕会碰到很大困难。本人出版有两本法语著作。可以在巴黎蓬皮杜国家图书馆开架查阅。而南溟先生如果在华东政法大学的毕业论文也是目前的文风的话,将它译成英语,那是不可能在“美东政法大学”毕得了业的。
我还要继续问一下河清,“纯正的汉语”就是河清写的那种文章吗?是不是要叫中宣部下一道文件,以河清的文章来规范中文写作?还有,既然是“纯正的汉语”,河清还要介绍他怎样学习西方的语法做什么,有了西方的语法,汉语就变得更纯正了吗?本来“在大学期间做了大量用一两句概括整段内容的训练”这段话没有人会看不懂,但河清一定要在中间夹一个外语词“resume”,我不知道这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河清要证明自己的身上有纯正的外国文化血液?还有更奇怪的是,关于中文论文与外语翻译问题,好像他是全世界唯一的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顶级翻译家,他认为翻译不出来的东西,其他人也一定是翻译不出来的,而且仅仅因为中文论文“译成外语恐怕会碰到很大困难”,就可以判定这篇文章谈不上学术性吗?河清的文章,用“口号”加“感叹号”堆起来的,普通人都能一目十行地阅读,翻成外语当然可以不费吹灰之力。而且我更不明白的是,河清炫耀这个到底是要表明什么—自己的“假洋鬼子”身份,还是“文化民族主义”身份?
(此文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媒体观点)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