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美术家 >> 艺术新闻 >> 比赛信息 >> 设计比赛 >> 正文   
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吉祥物设计征集         ★★★
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吉祥物设计征集
            
 作者:未知 
点击:
文章来源:www.expo2010china.com 发布时间:2007-3-14 14:16:10
【字体:
  举办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吉祥物设计征集活动(以下简称“征集活动”),旨在举全国之力、集世界智慧,遴选符合上海世博会理念和主题的吉祥物设计,并通过吉祥物设计的征集向全世界传播“理解、沟通、欢聚、合作”的上海世博会理念,宣传“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上海世博会主题。
 
  一、主办者
 
  本征集活动的主办者为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以下简称“上海世博局”)。主办者设立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吉祥物设计征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集办”)具体负责吉祥物设计征集、评选和宣传等工作。
 
  二、征集时间
 
  征集活动于2007年1月17日开始,于2007年5月31日北京时间18时整截止(以下简称“截止时间”)。任何于截止时间之后送达作品者,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具有应征资格。
 
  三、应征者
 
  3.1 全球所有关心、支持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个人和机构,均可按照本规则参加征集活动。凡应征作品的创作者,只需填写并签署《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吉祥物设计征集活动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和《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吉祥物设计征集活动应征作品创作者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送达应征作品的,均可成为本征集活动的应征者。
 
  3.2 任何参与本征集活动组织和评选工作的个人和机构,均不具有应征资格。
 
  3.3 应征者不能以任何方式使社会公众认为其与上海世博会有事实上并不存在的关联,也不能在未经上海世博局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就其应征情况进行公开宣传。
 
  四、应征作品
 
  4.1 本征集活动以应征作品为对象进行征集、评选。对于每一应征作品,应征者应提交包括《吉祥物设计稿》、《报名表》和《承诺书》等三份文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份文件或其中任何一份文件不符合本规则规定者,概不符合应征条件。所有应征文件应使用中文或英文编制(如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一旦发生歧义,以中文为准)。
 
  4.2 《吉祥物设计稿》应包含吉祥物的绘制形象、名称和设计说明,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4.2.1 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设计应当体现“理解、沟通、欢聚、合作”的上海世博会理念,符合“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上海世博会主题。
 
  4.2.2 吉祥物的绘制形象可以由单幅图稿表现,也可以由不同情境、姿态和色彩的多幅图稿组成。
 
  4.2.3 吉祥物设计应融合中国文化特色,反映上海世博会的形象,具有拟人化特征,并深受大众喜爱;在表现形式和技术手段上,适用于平面、立体和电子媒介的传播和再创作。
 
  4.2.4 在吉祥物的绘制形象设计中,应于适当位置尽可能体现以下元素中的一种或几种:
 
  a. 上海世博会的会徽(整体或局部)
 
  b. EXPO 2010(大写或小写)
 
  c. SHANGHAI EXPO(大写或小写)
 
  d. BETTER CITY, BETTER LIFE(大写或小写,带标点或不带标点)
 
  e. 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带标点或不带标点)
 
  应征者为应征目的需要使用上海世博会会徽图样,可以按本规则第五条5.2款或5.5款所列方式索取。
 
  4.2.5 吉祥物的绘制形象设计应包括彩色版和黑白版两种设计图稿,分别打印或绘制在A4规格的纸上。
 
  4.2.6 吉祥物的名称应包括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标注于《吉祥物设计稿》的适当位置。名称应便于发音,便于记忆,没有歧义。
 
  4.2.7 吉祥物的设计说明有助于评选时评委对作品的理解,其内容旨在阐述吉祥物形象的设计思路、理念和吉祥物名称的含义。应征者应将设计说明打印或正楷书写于A4规格的纸上,说明文字应当字迹清晰,表述完整。设计说明的题目应写明吉祥物的名称。
 
  4.2.8 《吉祥物设计稿》中不应出现任何与创作者有关的信息,所有此类信息只能按要求填写在《报名表》上。
 
  4.3 一件应征作品应提交一份《报名表》,由应征者正确填写并亲笔签署(应征者为机构的,须由授权代表签署并盖机构公章)。
 
  4.4 一件应征作品应提交一份《承诺书》,由创作者亲笔签署(创作者为机构的,须由授权代表签署并盖机构公章)。创作者不止一人的,所有创作者必须共同签署。
 
  4.5 应征作品还须满足以下要求:
 
  4.5.1 应征作品为原创作品,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发表过,也未以任何方式为公众所知。
 
  4.5.2 吉祥物的设计风格和类型不限,但应符合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
 
  五、应征办法
 
  5.1 应征者不需缴纳报名费。
 
  5.2 应征作品只能以邮寄或直接交付的方式送达如下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南路3588号世博大厦
 
  邮编:200125
 
  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吉祥物设计征集办公室
 
  咨询电话:+86-21-22060150(吉祥物征集办)
 
  5.3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送达时间以征集办所在地邮局接收当日邮戳为准;以直接交付方式送达的,送达时间以征集办签收时间为准。征集办不接受除邮寄和直接交付以外的其他方式送达的应征作品。
 
  5.4 应征作品一经送达,即视为应征者已全部知晓并完全接受本征集规则。应征文件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应征者可于截止时间之前补正。
 
  5.5 应征者可以从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官方网站上下载本规则、《报名表》、《承诺书》和上海世博会会徽图样等相关文件。上海世博会官方网站网址为www.expo2010china.com
 
  六、应征作品的评选和决定
 
  6.1 征集办将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对应征作品进行评选,评选办法另定。
 
  6.2 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世博会组委会”)拥有决定上海世博会吉祥物设计的最终权利。
 
  七、奖励
 
  7.1 对评选出的10件获得优秀设计奖的作品,每件奖励人民币一万元。
 
  7.2 对成为上海世博会吉祥物设计的作品,奖励人民币二十万元。
 
  7.3 上述奖金金额指税前金额。获奖者应按照相关国家及地区(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纳税。
 
  7.4 征集办将向获奖创作者颁发由世博会组委会署名的获奖证书。
 
  7.5 以上奖励以作品为单位授予,兼中兼得,奖金由相关创作者自行分配。
 
  7.6 征集办将奖金(现金或支票)和获奖证书交付作品的应征者或其书面指定的代表。应征者不止一人的,征集办将奖金(现金或支票)和获奖证书交付《报名表》中“创作者”一栏排名最靠前的应征者或其书面指定的代表。
 
  7.7 评选揭晓后,征集办将在上海世博会官方网站上公布获奖者名单。
 
  八、相关声明
 
  8.1 征集办对其所收到的所有应征作品一概不予退还,应征者应自留底稿。
 
  8.2 因邮寄延误、邮寄丢失或损坏、误寄、邮资不足、失窃或其他非征集办的原因造成应征作品丢失或损坏的,征集办不承担任何责任。
 
  8.3 应征作品的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成为上海世博会吉祥物设计的作品的一切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对作品的一切平面、立体或电子载体的全部权利)自始即归上海世博局所有。上海世博局有权对成为吉祥物设计的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开发、修改、授权、许可或保护等活动。
 
  九、其他
 
  9.1 本规则及相关文件以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发布,如有歧义,以中文为准。
 
  9.2 上海世博局对包括本规则在内的本次征集活动的所有文件保留最终解释权。任何与本次征集活动有关的未尽事宜,均由上海世博局进一步制定相应规定或进行解释。
 
  9.3 本次征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新闻录入:阿布    责任编辑:阿布 
  • 上一篇新闻:

  • 下一篇新闻:
  •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刷新:中国青年艺术家
    上海春拍亮点很多
    上海嘉泰再现百年美术史
    上海博古斋首场拍卖会于7月开…
    07年春拍北京上海“古籍善本…
    上海艺博会开幕:三大看点投…
    竞走争胜:北京、上海在艺术…
    2007上海艺博会于11月上演
    2006水墨•秋韵作品展—…
    2006(第十届)上海艺…
      评论:(显示最新10条。以下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有一些文章内容由网友自主提供,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果有问题请及时通知我们! 联系邮箱webmaster@artist.org.cn 24小时内我们定当处理!谢谢合作!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收藏到QQ/TM | 总编信箱 | 申请链接 | 关于我们 | 邮箱登陆 | 合作伙伴 | 投稿专区 | 站点地图 |
    版权所有:2004-2007 中国美术家(www.artist.org.cn)
    通用网址:中国美术家
    中文域名:中国美术家.中国 中国美术家.cn
    Http://www.artist.org.cn(Http://www.china-meishujia.com) Email :infoartist.org.cn  webmasterartist.org.cn 苏ICP备050639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