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思考之一 一级市场萎缩导致二级市场混乱 从经营类型上,可以把艺术品经营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书画的一级经营市场主体是画廊,二级市场主体是书画拍卖会及博览会等。但是,目前内地书画市场发展不平衡。一级市场呈萎缩状态,所以当代画家往往直接把作品送到拍卖行销售,这样拍卖行实际充当了一级市场角色,这也是导致二级市场在经营中出现很多麻烦的原因。 画家为什么愿意把作品直接送到拍卖行,而不送到画廊销售呢?原因之一是拍卖行有实力收购和经营精品之作,也能为画家提供不亚于画廊的包装宣传效果。其次,因为拍卖行是以竞买方式销售作品,所以成交价往往高于画廊。此外,不少画家也把作品直接拿到同样作为二级市场艺术品博览会销售,故有人戏称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书画博览会”。画家在博览会直接销售作品,使得博览会变成了书画的一级市场,这更加削弱了画廊等代理机构作为一级市场主体的功能,甚至在一定程度取代了一级市场的功能,这的确是目前中国艺术品市场上的混乱现象。总之,书画一、二级市场发展不平衡,明显的后果是有不少赝品伪作直接进入了二级市场。
思考之二 关于被拍卖艺术品要不要 专业机构鉴定的问题 几乎所有拍卖公司都会表示,为了公司的信誉,为了树立品牌,会努力去保证上拍标的的真实性。作为中介机构,拍卖公司对拍品真实性的承诺程度直接影响着书画市场的发展,也是影响中国艺术品拍卖业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因素,因而这种承诺是无可厚非的。然后究其性质,拍卖公司对拍品的质量保证仅属个人行为,并没有法律约束,竞买人购买拍品时一般无法获得具有法律承认的质量保证。如果说大型公司还可以凭借较强的专业队伍和已有的高信誉度让竞买人放心,那么各地一些中小型拍卖公司就很难仅仅通过承诺让买家完全放心,可见问题的解决最终还要回归到寻求法律的保障上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涉及拍品质量及真伪鉴定的相关条款并不多。其中第十八条及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瑕疵”、“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四十三条则规定:“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研究以上条款不难发现,法律对艺术品拍品质量的保证及约束,主要是建立在拍卖机构自律基础之上的。如拍卖人和委托人要按照法规的“要求”去“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这就是建立在自律基础上。尽管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了“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但同时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又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由此可见,拍卖法对拍卖行业所拍标的真伪的制约不是硬性的,在现行法律下,拍卖公司其实并不承担必须对拍品进行真伪鉴定的责任和义务。 那么究竟谁来保障竞买人的利益,谁来为拍品做鉴定?试想,二级市场现在已是书画市场主体,那么拍卖法中关于拍卖人不承担鉴定责任的条款是否还合理呢?拍卖法的相关条款是否需要修改?有无出台一部鉴定法规的必要?是否需要对中介机构提出要求以进一步保障竞买者利益? 附相关资料 近年几起涉及 艺术品拍卖的诉讼案 案例一 1993年10月中旬,著名画家吴冠中认为香港永成拍卖公司、上海朵云轩印制的“中国近代字画及古画拍卖会”拍品图录中,第231号拍品(作者署名为吴冠中)《毛泽东肖像》系伪造,并要求两机构撤拍。但两机构未予采纳吴要求,该画作最终在香港成交。1994年7月16日,吴冠中以朵云轩、永成拍卖公司为被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定吴冠中胜诉,要求两被告道歉和经济赔偿7.3万元。随后朵云轩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院维持一审判决,同时减少朵云轩的赔偿数额。
案例二 在1995年10月28日举办的杭州“95秋季书画拍卖会”上,浙江中澳纺织品有限公司竞拍到10件书画作品。后经专家鉴定,其中6件作品被认定为摹本。中澳纺织品公司与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进行交涉后,拍卖公司将其中5幅作品收回并归还竞买者钱款。但拍卖公司对张大千一幅《仿石溪山水图》作品不做收回处理(竞拍价人民币111万元)。中澳公司于1996年3月将拍卖公司告上法庭。这一案件从杭州市区级法院层层上诉,案情一直难有定论。其主要原因,就在于被告方持有谢稚柳的鉴定意见,而原告方持有徐邦达及史树青的鉴定意见。同为国家级鉴定大师鉴定截然不同,所以法院难以判决。
案例三 2003年1月,苏富比拍卖公司将流行天王迈尔克·杰克逊告上法庭,称杰克逊毁约,没有将其竞标而得的两幅价值130万美金的世界名画买下。拍卖公司要求杰克逊至少偿付160万美元的毁约金。
案例四 2003年9月3日,第一家载文称“《出师颂》真伪难辨”的《财富时报》被嘉德拍卖公司推上被告席。嘉德拍卖公司起诉《财富时报》侵犯名誉权,并索赔百万元。2003年12月1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嘉德公司诉山东省企业集团海外发展促进会、山东金色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二被告在《财富时报》等媒体上的有关报道不属实,该失实报道客观上造成了嘉德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嘉德公司的名誉构成了侵害,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案例五 2004年年初,壮族画家覃绍颖认为荣宝拍卖公司拍卖的一幅署名为已故画家黄秋园的画作《红旗一举山河变》,实为自己30年前的作品《通途劈上彩云间》,因而起诉荣宝拍卖公司 。业内人士及相关法律界人士对此案的看法是:被告是否有义务知道一幅无署名作品的真正作者是谁呢?现在有些艺术品不知作者是谁,一些书画无落款或落款不详,甚至有的胡乱落款,拍卖公司是否该有义务去辨别查明呢?普遍的一种看法是,拍卖公司只是经营单位,不是研究单位,更不是调查机构。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风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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